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三亚分局发布公告五则

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三亚分局

关于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的公告

下列当事人(单位):

  经调查,你(单位)涉嫌不按时缴纳名下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,请你(单位)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进行确认(详见附表1)。本机关已向你(单位)邮寄了《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》,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而无法邮寄送达,现参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《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》。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,即视为送达。

  你(单位)对本通知享有陈述、申辩的权利,如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有异议,限你(单位)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,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。逾期未陈述、申辩的,视为你(单位)放弃陈述、申辩权利。

  如你(单位)对本机关提供的上述欠费信息无异议,根据《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》第九条、第二十六条的规定,限你(单位)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凤凰路123号(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三亚分局)处开具《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》,并按《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》要求进行缴款(应缴规费、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)。

  本机关将视你(单位)补缴的情况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、《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》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。

  联系地址: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凤凰路123号

  邮编:572000

  联系电话:0898-88868061、88868103

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三亚分局

2024年11月13日

  附表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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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三亚分局

关于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公告

下列当事人(单位):

  经调查,本机关认为你(单位)连续不按时缴纳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行为,违反了《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第九条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四条、《条例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参照《交通规费征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》的标准,本机关拟对你(单位)作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(详见附表2)。

  本机关已向你(单位)邮寄了《违法行为通知书》,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而无法邮寄送达,现参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《违法行为通知书》。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,即视为送达。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四条、第四十五条的规定,你(单位)如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,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,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。逾期未陈述、申辩的,视为你(单位)放弃陈述、申辩权利。

  如你(单位)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、《条例》第九条、第二十六条的规定,限你(单位)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凤凰路123号(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三亚分局)处开具《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》,并按《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》要求进行缴款。

  联系地址: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凤凰路123号

  邮编:572000

  联系电话:0898-88868061、88868103

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三亚分局

2024年11月13日

  附表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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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三亚分局

关于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的公告

下列当事人(单位):

  我局对你(单位)名下柴油机动车辆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(以下简称通行费)的行为立案调查。

  经调查核实,认定你(单位)实施了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违法行为。以上事实,有新征费管理系统(截图)等证据证实。

  你(单位)的行为违反了《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第九条之规定。

  根据《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,现责令你(单位)补缴通行费及滞纳金(详见附表3)。

  我局向你(单位)邮寄了《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》,但因无法联系上本人等原因而无法邮寄送达,现参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《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》。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,即视为送达。

  限你(单位)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凤凰路123号(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三亚分局)处开具《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》,并按《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》要求进行缴款。

  如你(单位)不服本决定,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。

 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也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本决定的,我局将依法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
  联系地址: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凤凰路123号

  邮编:572000

  联系电话:0898-88868061、88868103

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三亚分局

2024年11月13日

  附表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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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三亚分局

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

下列当事人(单位):

  我局对你(单位)名下柴油机动车辆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(以下简称通行费)的行为立案调查。

  经调查核实,认定你(单位)实施了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违法行为。以上事实,有新征费管理系统(截图)等证据证实。

  你(单位)的行为违反了《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第九条之规定。

  根据《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,参照《交通规费征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》的标准,我局决定对你(单位)作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(详见附表4)。

  我局向你(单位)邮寄了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但因你(单位)无法联系上本人等原因而无法邮寄送达,现参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。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,即视为送达。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八条:“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,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”之规定,责令你(单位)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,并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凤凰路123号(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三亚分局)处开具《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》,并按《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》要求进行缴款。

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(一)项: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,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:(一)到期不缴纳罚款的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,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”之规定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,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。

  如你(单位)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,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但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。

 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也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,我局将依法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
  联系地址: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凤凰路123号

  邮编:572000

  联系电话:0898-88868061、88868103

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三亚分局

2024年11月13日

  附表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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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送达《履行催告书》的公告

下列当事人:

  本机关认为你(单位)连续不按时缴纳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(详见附表5)的行为,违反了《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第九条之规定。依据《条例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,本机关决定责令你(单位)补缴所欠通行附加费、滞纳金并作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。本机关已向你(单位)送达了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上述文书告知了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、理由、依据,并告知依法享有的复议、诉讼等权利,对此,你(单位)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,本机关向你(单位)邮寄了《履行催告书》。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导致无法邮寄送达。现参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(单位)公告送达《履行催告书》,并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:本《履行催告书》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,即视为送达。限你(单位)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凤凰路123号(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三亚分局)处开具《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》,并按《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》要求进行缴款(应缴规费、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)。

  你(单位)未在本催告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,本机关将依法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
  联系地址: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凤凰路123号

  邮编:572000

  联系电话:0898-88868061、88868103

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三亚分局

2024年11月13日

  附表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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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标题: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三亚分局发布公告五则

责任编辑:庞小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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